近日浙江省为加强环境保护,特出行了违法“黑名单”管理办法。本办法规定企业如有以下13类违法行为之一的均被列入该管理办法。进入环境违法“黑名单”将受到行政审批、融资授信、资质评定等的限制。
十三类违法行为包括: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不正常运行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构成环境犯罪的;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扰环保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拒不配合环境违法查处的;一年内因故意造成的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受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重大污染天气拒不执行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等。
进入“黑名单”的企业将受到一次违法,受限3年的处罚。并将此行为列入社会信用体系中,使其违法成本越来越高。不过,在此过程中,企业在“黑名单”信息公布6个月后有一次“信用修复”的机会。
此次措施是希望企业从源头上控制污染,增加企业的污染成本,使企业更加重视环保工作,将环境保护工作做到位。